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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認可判決書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 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,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(2012)昆商外初字第 0008號民事判決書、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(2012)蘇中商 外終字第0005號民事裁定書、判決生效證明書(即確定證明書) 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、民事仲裁判斷,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;次 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,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,推定為真正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 聲請書狀,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非訟事件法第三 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;又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亦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裁定認可判決,遲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、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,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附表: 一、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民國101 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二、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4 月30日董事會會議 紀錄 三、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5 月20日股東臨時會 會議記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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