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小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政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騰瑞 被上訴人  羅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 13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2 年度壢勞小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;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︰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4第2 項、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。所謂違背法令 ,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、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,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,或有同 法第469 條規定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之一之情形。對於 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,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有具體指摘,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,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,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;其為經驗法則、證據法 則者,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,倘為司法 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,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,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,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,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(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及70年台上字第720 號 判例可資參照)。是以,上訴理由若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指摘其為不當,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 用法規、適用法規不當、或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 5 款所列各款之情形,即難認對該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 體指摘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如上訴人未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471 條第1 項規定, 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之(最高法院73 年度第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上訴意旨略以:被上訴人請求資遣費及工資固非無據, 然其另積欠汽車修繕費用新臺幣(下同)29,681元,上訴人 以此與被上訴人資遣費之抵銷,原審法院未予採納,亦未說 明不予抵銷之原因,自有未洽。另上訴人前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預告將於102 年8 月15日終止勞動契約,已給予被上 訴人20餘日之預告期間,並於102 年7 月26日、8 月9 日及 8 月14日給予被上訴人謀職假,且照給工資,有出勤記錄表 為證,上訴人應毋庸給付預告工資,原審判決逕以勞資爭議 調解記錄所載調解日期在被上訴人離職後為由,謂無從認定 上訴人已預告終止,自屬率斷等語。並聲明:⑴原審判決不 利上訴人部分廢棄;⑵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。 三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雖稱原審未審酌其抵銷抗辯及有無預告終 止之認定不當,然未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、適用法規 不當,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之事實。 況上訴人雖曾於原審提出前揭抵銷抗辯,惟其嗣撤回之(見 103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,原審卷第114 頁背面),則 原判決不予論駁,確屬適法;另遍尋卷內,亦不見上訴人所 謂「出勤記錄表」,上訴人猶執其詞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 摘;另原審法院既無違背法令致上訴人未能提出前開抵銷抗 辯或出勤記錄表之情事,上訴人亦不得於本院再行提出。上 訴意旨所指各節,俱難謂其已經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足 見其未依法具體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。本件上訴為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 確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、第436 條 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,500 元,自應由上訴人負擔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1 項、第2 項、第44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36 條之19第1 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