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0號
聲 請 人 林素香
相 對 人 山海大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丕文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
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
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
捌元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
駁回其
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(一)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
資爭議當事人為
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。(二)調解內容或仲
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
適於強制執行。(三
)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
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在桃園縣勞資和
諧促進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於103 年10月21日下午6 時
由聲請人至原工作地點(林口遠雄A7合宜住宅)向相對人負
責人王丕文領取返還公司之不當工資扣款新臺幣(下同)9,
408 元,
惟相對人
迄今未為給付。為此,
爰聲請裁定准予強
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前開主張,
業據其提出103 年10月17日桃園縣勞資和
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
103 年10月22日桃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各1 份為
證,
堪信為真實。又
本件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方案,
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。準此,相對人既未依10
3 年10月17日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為履行,聲請人聲請本院裁
定就
上開未履行部分為強制執行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
,按
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500 元,依
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,惟非勿庸繳納,依法應由
關係
人負擔費用者,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,應一併確定其數
額,為同法第21條、24條第1 項所明定,爰裁定如主文第2
項所示。
五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
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志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