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強制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素香 相 對 人 山海大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 捌元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(一)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。(二)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。(三 )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在桃園縣勞資和 諧促進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於103 年10月21日下午6 時 由聲請人至原工作地點(林口遠雄A7合宜住宅)向相對人負 責人王丕文領取返還公司之不當工資扣款新臺幣(下同)9, 408 元,惟相對人迄今未為給付。為此,爰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前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103 年10月17日桃園縣勞資和 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103 年10月22日桃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各1 份為 證,堪信為真實。又本件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方案, 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。準此,相對人既未依10 3 年10月17日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為履行,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為強制執行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 ,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500 元,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,惟非勿庸繳納,依法應由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,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,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,為同法第21條、24條第1 項所明定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五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志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