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
聲 請 人 張秝綺
相 對 人 立礎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雪
上列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
紀錄,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
玖拾貳元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
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
駁回其
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(一)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
資爭議當事人為
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。(二)調解內容或仲
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
適於強制執行。(三
)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
項前段、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桃園縣勞資和
諧促進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對於職
業災害補償部分,資方同意就勞方向勞動部勞工險保險局申
請103 年5 月30日至103 年9 月2 日
期間傷病給付,如經勞
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方,資方即同意依每月工資新台幣(以
下同)2 萬1,000 元補足工資差額予勞方。現勞動部勞工保
險局已函聲請人,就聲請人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案,已經
審查核定給付43,008元,有該局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1日保
職傷字第00000000000 號函、103 年11月20日保職傷字第
00000000000 號函在卷
可稽。就相對人公司投保勞保薪資是
19,200元÷30,再乘以傷病給付30% ,再乘以天數96日,共
計薪資18,432元,實際薪資21,000元,相對人投保19,200元
差額1,800 元÷30天=60元,60元×96天=5,760 元,
上開
18,432元+5,760 元=24,192元。故請求相對人同意給付聲
請人職業災害補償部分24,192元。
惟相對人於勞動部勞工險
保險局已核定給付聲請人,其
迄今尚未履行前開給付,為此
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
前揭事實,
業據其提出103 年9 月12日桃園縣
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函為證,並經本院函查屬實,
堪信為真實。又本件調解方案
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,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
為履行,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
執行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