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
抗 告 人 立礎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雪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張秝綺間因103 年度勞聲字第66號貞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
判費新台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