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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強制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聲字第66號 抗 告 人 立礎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張秝綺間因103 年度勞聲字第66號貞事件,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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