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20號
原 告 李昱諄
訴訟
代理人 蔡岳龍
律師
複 代理 人 蔡侑澄律師
李志聖律師
被 告 松起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逸宏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2 時
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