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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受告 知 訴 訟 人 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献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提起上訴,係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,為求受更有 利之裁判,希望廢棄或變更原法院之終局判決,對上級法院表示 不服之方法。準此,上訴人必須是受不利益判決之「當事人」, 且並未捨棄上訴權。經查,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 金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當事人為「劉献忠」及「安心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」,「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雖為受告知 訴訟人,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始終未表明為輔助一造起 見而參加訴訟之意(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參照),從而 無從依同法第58條第3 項規定為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,是「國泰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就系爭事件具狀提起上訴,於法尚 有未合,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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