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23號
上 訴 人
即 受告 知
訴 訟 人 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麗美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劉献忠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上訴,係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對於未
確定判決,為求受更有
利之
裁判,希望廢棄或變更原法院之終局判決,對
上級法院表示
不服之方法。準此,上訴人必須是受不利益判決之「當事人」,
且並未
捨棄上訴權。
經查,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
金事件(下稱
系爭事件),當事人為「劉献忠」及「安心保全股
份有限公司」,「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雖為受告知
訴訟人,
惟迄至原審
言詞辯論終結前,始終未表明為輔助一造起
見而參加訴訟之意(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
參照),從而
無從依同法第58條第3 項規定為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,是「國泰
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就系爭事件具狀提起上訴,
於法尚
有未合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琦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