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32號
原 告 鄒慶盟
訴訟
代理人 林契名
律師
被 告 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竹豊
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
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
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
按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