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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登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董彩霞       郭日春       葉進財       文蘇富美       周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 萬7419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946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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