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游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暹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勞 訴字第6 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44 萬6,87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7,88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盡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