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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  告 許虹翎 被   告 本燔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燔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66萬7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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