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號
聲 請 人 顏宏志
相 對 人 仁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顏宏志(身分證號碼:Z000000000號)為仁皓科技國際股份
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仁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
清算人及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
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:俊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仁皓科技國際股
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,俊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選任為仁
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而仁皓科技國際股份有
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,並向
鈞院聲報清算完結,仁皓科技國
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於102 年9 月16日選任聲請人為仁
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,
爰聲請指定
聲請人為仁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
等情
,並提出董事會會議事錄、顏宏志書立之同意書、公司解散
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
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
司字第268 號、103 年度司司字第50號卷
查核屬實,本件聲
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