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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祐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滿堂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巢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是否併以「祐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為債權人   ?如是,請就各債權人部分分別表明請求金額,並補繳聲請   費新台幣500 元。 二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(若無法表明依據,請以支付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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