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
債 權 人 祐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滿堂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巢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是否併以「祐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為債權人
?如是,請就各債權人部分分別表明請求金額,並補繳聲請
費新台幣500 元。
二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(若無法表明依據,請以支付
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