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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債 權 人 顏博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海可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,利息應自提示日(即          退票日102 年6 月17日)起算,請具狀更正          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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