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36號
債 權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大川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秦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(若無法表明依據,請改以支
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二、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(若無,請改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