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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0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 債 權 人 張月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本件債權人似欲列系爭執行事件的第三人為本件債務人   ,惟查該第三人為「群威通運有限公司」,且該公司法定代   理人為徐志強,並非黃阿珠。故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  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。 二、另請求匯款部分並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   之一定數量者,故就該部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不合,   請撤回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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