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
債 權 人 張月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群威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本件債權人似欲列
系爭執行事件的
第三人為本件債務人
,
惟查該第三人為「群威通運有限公司」,且該公司法定
代
理人為徐志強,並
非黃阿珠。故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
其
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。
二、另請求匯款部分並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
之一定數量者,故就該部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
於法不合,
請撤回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