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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0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 債 權 人 張月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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