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
債 權 人 張繼麟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核經濟部公司資料
查詢,債務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苗栗縣○○鎮○
○街○○號16樓之2 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
條規定,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