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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5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 債 權 人 張繼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核經濟部公司資料 查詢,債務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苗栗縣○○鎮○ ○街○○號16樓之2 ,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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