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
債 權 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山田敏晴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鴻哲食品有限公司、柯月娥間
聲請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該公司已解散,
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
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
結及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已於103 年7 月22日送達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
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