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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0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 債 權 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敏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鴻哲食品有限公司、柯月娥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該公司已解散,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 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已於103 年7 月22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 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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