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
債 權 人 勤信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萬嘉生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饒潏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。
二、
聲請人於
聲請狀上補蓋公司章。
三、依聲請狀
所載請求原因事實,經以薪資抵償後債務人之欠
款金額為7,848 元,則
本件請求金額5 萬元是否有誤?如
是,請具狀更正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