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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債 權 人 勤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嘉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饒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。  二、聲請人聲請狀上補蓋公司章。  三、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,經以薪資抵償後債務人之欠    款金額為7,848 元,則本件請求金額5 萬元是否有誤?如    是,請具狀更正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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