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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6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 債 權 人 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寶燕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吟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;次按,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訴訟標的,有既判力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、 第4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作成 103 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,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 筆錄附卷可稽,故依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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