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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 債 權 人 林呂通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聯達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依聲請狀所載內容,請求金額73萬元係包含10個月之租金,   且各筆租金之清償日均有不同,請表明均以民國102 年4 月   6 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?若無,請更正表明各筆款項   金額,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(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  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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