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
債 權 人 林呂通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聯達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
聲請狀所載內容,請求金額73萬元係包含10個月之租金,
且各筆租金之清償日均有不同,請表明均以民國102 年4 月
6 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?若無,請更正表明各筆款項
金額,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(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
日起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