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375號
債 權 人 全谷彩藝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吉益興業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
8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
新台幣500 元、
聲請人應於
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章及請敘明
請求之原因事實,該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3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