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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375號 債 權 人 全谷彩藝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吉益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8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 新台幣500 元、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章及請敘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,該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3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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