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
債 權 人 鴻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宗鴻
債 權 人 鴻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宗鴻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湖映左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10% 之依據。否則應依法定利率即年
息5%計算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