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
債 權 人 棋榮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吉圻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等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513 條第1 項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
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
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、
范寶嘉之營業所與戶籍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11樓
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,本院無管
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