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
債 權 人 欣大聖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月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正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楊娜(原名:楊茹
瑩)、昱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正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
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
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
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
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三、依借據所示,就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79,409元部分,其性質
為利息,依法不得再生利息(
民法第207 條
參照),請具狀
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