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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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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1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 債 權 人 欣大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正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楊娜(原名:楊茹 瑩)、昱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正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  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   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   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  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   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三、依借據所示,就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79,409元部分,其性質   為利息,依法不得再生利息(民法第207 條參照),請具狀   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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