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63號
債 權 人 均廣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均慧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許芬華、許智惠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債務人許芬華、許智惠「各自」積
欠之貨款總額?如是請具狀表明債務人二人分別應給付
之金額,並補繳
裁判費500元。
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請改以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