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4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63號 債 權 人 均廣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均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芬華、許智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債務人許芬華、許智惠「各自」積     欠之貨款總額?如是請具狀表明債務人二人分別應給付     之金額,並補繳裁判費500元。   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請改以支付命令     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