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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51號 債 權 人 凡爾賽宮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華中倉儲有限公司、許玉青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債務人華中倉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。 二、表明許玉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如是,則請表明對許玉青請   求之原因事實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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