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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9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14號 債 權 人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  二、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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