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
債 權 人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亞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債權人雄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。
二、
經查並無亞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,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
司登記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
名稱或姓名有誤,請併予更正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