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
債 權 人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亞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
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債權
人雄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及
經查並無亞
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,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
其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名稱或姓名
有誤,請併予更正,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2日送達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