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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9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 債 權 人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亞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債權 人雄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及經查並無亞 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,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名稱或姓名 有誤,請併予更正,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2日送達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 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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