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00號
債 權 人 金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佳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?(無約定者,得以法定利
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
二、查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陳福文
非支票之發票人,請釋明
本
件得請求該法定代理人
連帶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?(若無
法釋明,請撤回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)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