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
債 權 人 金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佳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利息起算日(須表明年月日)及依據(若無法表明依
據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二、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?(無約定者,得以法定利
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
三、釋明
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陳福文
連帶給付貨款
之依據為何?(若無法釋明,請撤回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
之聲請)
四、本件請求金額5,342,441 元是否包含債務人以其所簽發票
號0000000 、0000000 號支票給付之貨款1,874,840 元在
內?如是,則就1,874,840 元部分屬重覆請求,應予扣除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