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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94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 債 權 人 金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表明利息起算日(須表明年月日)及依據(若無法表明依    據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 二、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?(無約定者,得以法定利   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  三、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福文連帶給付貨款    之依據為何?(若無法釋明,請撤回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   之聲請)  四、本件請求金額5,342,441 元是否包含債務人以其所簽發票    號0000000 、0000000 號支票給付之貨款1,874,840 元在    內?如是,則就1,874,840 元部分屬重覆請求,應予扣除 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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