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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00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0042號 債 權 人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萬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被繼承人羅萬雄之除戶謄本。   二、完整之繼承系統表。   三、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四、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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