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042號
債 權 人 輝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瑞穗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羅萬雄之
繼承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
繼承人羅萬雄之除戶謄本。
二、完整之
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所有繼承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