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6號
債 權 人 東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其政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詹家蓁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
聲請狀所示,
本件請求係
分期給付款項,
各筆款項之清償日均
非民國102 年9 月30日
,請更正表明各筆款項金額及利息起算日(
應分別自約定清償日之
翌日起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