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乘品企業有限公司、馮奕程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表明是否已依
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
債權讓與通知。
三、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