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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8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債 權 人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齊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。  二、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金額為16,000元,是否有誤?如是,    請具狀更正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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