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
債 權 人 易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福永成織造有限公司(原名:青順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
代
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表明該公司目前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