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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1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 債 權 人 易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福永成織造有限公司(原名:青順)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 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表明該公司目前  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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