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704號 債 權 人 徐合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芳實業有限公司、劉寶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對於債務人劉寶元請求系爭票據之原因   事實及其法律依據,並提出証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