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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債 權 人 夏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狀所載,債 務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於台北市,非屬本院之 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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