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
債 權 人 敔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景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超過
系爭票款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
利息之依據;若無,請依票據以外之
法律關係請求,並依法
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
二、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