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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 債 權 人 敔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景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超過系爭票款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   利息之依據;若無,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,並依法   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 二、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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