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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0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債 權 人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尚將 訟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天信國際有限公司、陳岳鴻、迪園有機生活 有限公司、葉志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債務人天信國際有限公司及迪園有機生活有限公司之正   確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 起計算利息;請求給付票款者,利息應自提示日103 年1 月   9 日起算)。 三、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?或改以不真正連帶關係請   求給付(本件支票之提示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,則依   同法第132 條規定,對於背書人即債務人迪園有機生活有限   公司已喪失追索權)。 四、本件是否併對「陳岳鴻」、「葉志博」為請求?如是,請釋   明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?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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