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
債 權 人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尚將
非訟代理人 陳進福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天信國際有限公司、陳岳鴻、迪園有機生活
有限公司、葉志傅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務人天信國際有限公司及迪園有機生活有限公司之正
確
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
起計算利息;請求給付票款者,利息應自提示日103 年1 月
9 日起算)。
三、釋明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之依據?或改以不真正連帶關係請
求給付(
本件支票之提示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,則依
同法第132 條規定,對於
背書人即債務人迪園有機生活有限
公司已喪失追索權)。
四、本件是否併對「陳岳鴻」、「葉志博」為請求?如是,請釋
明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?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