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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 債 權 人 盛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波利卡、維吉、弗倫可、艾倫、于艾文、尼 諾、山迪佑、艾華、藍帝、傑佛森、阿德、麥可、艾馬多、尼克 、威斯頓、羅偉、阿諾、周庭軍、阮玉俊、阮文權、阮文戰、僑 孟忠、陳英俊、阮孟雄、武黃晨、梁功付、阮景仁、潘文海、阮 文小、阮孟勝、阮維青、陳忠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 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,500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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