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
債 權 人 盛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清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波利卡、維吉、弗倫可、艾倫、于艾文、尼
諾、山迪佑、艾華、藍帝、傑佛森、阿德、麥可、艾馬多、尼克
、威斯頓、羅偉、阿諾、周庭軍、阮玉俊、阮文權、阮文戰、僑
孟忠、陳英俊、阮孟雄、武黃晨、梁功付、阮景仁、潘文海、阮
文小、阮孟勝、阮維青、陳忠堅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,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