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
債 權 人 正洸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中電精
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
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。
二、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並應於
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