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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 債 權 人 正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中電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。 二、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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