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927號
債 權 人 久新金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雅嫻
非訟代理人 王承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富國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表明債務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。
三、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應自提示日即
退票日起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