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
債 權 人 江盛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程式冷凍空調機電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表明債權人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地址,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
並須於
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。
三、請表明債務人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址。
四、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;若無,請改依法定利率
年息百分之五請求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