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債 權 人 江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式冷凍空調機電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,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  並須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。 三、請表明債務人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址。 四、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;若無,請改依法定利率   年息百分之五請求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