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
債 權 人 楊中明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張文純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之
住居所。
二、依
聲請狀所附證物內容,
本件係由「總冠軍有限公司」與
債務人成立買賣關係,請具狀更正以「總冠軍有限公司」
為債權人,並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