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更字第8號
異 議 人 鴻哲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若維
上列
異議人即
債務人與
債權人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經查本件債務人為「鴻哲食品有限公司」,
並
非黃若維。103 年11月13日所提出之異議狀中,具狀人應
以「鴻哲食品有限公司」之名義提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