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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更字第8號 異 議 人 鴻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維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本件債務人為「鴻哲食品有限公司」,   並非黃若維。103 年11月13日所提出之異議狀中,具狀人應   以「鴻哲食品有限公司」之名義提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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