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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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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木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明潭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,請至付款銀   行辦理更正後,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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