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業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燕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為AS0000000 號之
支票1 紙(下稱
系爭支票)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申報權利
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
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
法律有明文規定
者為限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7 款
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,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為絕
對必要記載事項,欠缺記載者,其票據無效;既為無效之票
據,即
非「證券」,自不得依
前揭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。
經
查,本件聲請人遺失之系爭支票,其
發票日期為空白,有聲
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
可稽,依
上開說明
,係屬無效之票據,則聲請人所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,於
法未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