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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業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燕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為AS0000000 號之 支票1 紙(下稱系爭支票)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7 款 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,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為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,欠缺記載者,其票據無效;既為無效之票 據,即「證券」,自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。經 查,本件聲請人遺失之系爭支票,其發票日期為空白,有聲 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稽,依上開說明 ,係屬無效之票據,則聲請人所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,於 法未合,不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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